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庙坡头XX。
本院受理原告汪XX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17元,本院减半收取4158.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书 记 员 马天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