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阿XX,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XX,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保安。
委托代理人郝贵梅,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阿XX、王XX,被告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贵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酗酒成性,酒后脾气更加暴躁,辱骂、侮辱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种种恶习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子白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白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离婚对小孩不利,双方无共同财产,为便利于小孩成长,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诉状中称被告有家庭暴力,不是事实,是原告为了离婚编造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白XX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9日生育一子白X甲。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失和,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白XX表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及考虑小孩的成长,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XX则坚决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报警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白XX结婚后,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妥善化解,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失和,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而且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年纪尚幼,离婚势必会对小孩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本院希望双方能珍惜彼此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互敬互爱,共同解决双方在生活中存在的分歧与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白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