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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旌民初字第10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


委托代理人陈灵,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XX。


法定代表人冯XX,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颜XX,德阳市XX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良



书 记 员  余X


  • 2014-05-27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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