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XX律师。
被告邓XX,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与被告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XX
审 判 员 周 旭
人民陪审员 赵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