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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XX公司与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海经初字第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XX律师。


被告邓XX,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与被告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XX


审 判 员  周 旭


人民陪审员  赵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5-03-25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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