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X。
委托代理人孙雪、刘XX,甘肃XX律师。
被告杨XX。
上列原告田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及委托代理人孙雪、刘XX,被告杨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4月22日生长子取名杨X,2009年7月16生次子取名杨X。我们婚前感情尚好,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被告的所有缺点都露了出来,经常无事生非辱骂并殴打原告。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但是赚的钱没给过家里一分,既不养老婆也不养孩子,被告是一个没有责任心的丈夫和父亲。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要好好过日子,但是被告充耳不闻,被告的行为我一忍再忍,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赚钱养活孩子。
2014年春节后,我与被告一同去浙江打工,原告每个月赚的钱都让被告拿走赌博输完了,输完钱回家就殴打原告,2014年4月份原告离开了被告。2014年的春节我回家过年看望孩子,但是被告没回家,这让我彻底失去了要和被告生活下去的希望,至今被告没有联系过我,我打电话让回来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不见人影。
综上所述,我现在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婚生子杨X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4月22日生长子取名杨X,2009年7月16生次子取名杨X。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后来随着孩子的出生,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务。自2014年4月以来,原、被告便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互相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夫妻的感情基础,且婚前感情尚好;现在因家庭琐事引起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田XX与被告杨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