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XX,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常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轩
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
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
书 记 员 常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