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常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召民初字第2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继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常XX,女,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继纲、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常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XX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轩


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


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



书 记 员  常XX


  • 2015-04-29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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