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63年1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XX律师。
被告方城县杨集乡尹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XX,任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方城县杨集乡尹庄小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