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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杨集乡尹庄小学为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方城民初字第2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勃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男,1963年1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XX律师。


被告方城县杨集乡尹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XX,任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方城县杨集乡尹庄小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为133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冯XX


  • 2015-06-09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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