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XX,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X、王小平,重庆XX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姚某某,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杨XX,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XX与被告姚某某、第三人杨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管XX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管XX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