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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郭X与张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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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涞民初字第7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郭X,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张XX,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郭X与被告张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郭X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郭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原告王XX、郭X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韩志刚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书 记 员  孙XX


  • 2014-12-10
  • 涞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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