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郭X,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张XX,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郭X与被告张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郭X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郭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原告王XX、郭X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云
审 判 员 韩志刚
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