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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任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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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权衡上诉与撤回上诉的利弊,积极协助当事人化解案件争议,既避免了冗长上诉程序带来的负担,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严谨、务实、负责的执业素养。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任XX,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任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汪XX


  • 2014-10-20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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