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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诉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龙行初字第000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家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庄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XX。


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2265-5


法定代表人:王XX,处长。


委托代理人:宋XX。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西XX。


组织机构代码:746XXXX9817-8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XX诉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XX负担。


审 判 长  谭福英


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7-11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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