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XX。
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2265-5
法定代表人:王XX,处长。
委托代理人:宋XX。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西XX。
组织机构代码:746XXXX9817-8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X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XX诉被告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第三人蚌埠市XX公司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庄XX负担。
审 判 长 谭福英
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