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XX律师。
被告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
书 记 员 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