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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蒋XX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小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XX律师。


被告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



书 记 员  姬XX


  • 2015-03-13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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