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上诉人(原审原告)但X,系徐XX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但光X,系徐XX次子。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石亚军,江苏XX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人力资源和XX。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凤凰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丹阳市XX厂。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运河南。
投资人郦XX,厂长。
上诉人徐XX、但X、但光X因与丹阳市人力资源和XX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XX、但X、但光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徐XX、但X、但光X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X、但X、但光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XX、但X、但光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雄
审判员 王从国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