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44116.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江苏XX律师。
被告淮安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59129.
法定代表人祝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XX律师。
第三人中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工商注册号420XXXX0000435.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
委托代理人桑X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淮安XX公司、第三人中XX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24日,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朱少山
书 记 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