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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淮安XX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44116.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江苏XX律师。


被告淮安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XX,工商注册号320XXXX0059129.


法定代表人祝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


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XX律师。


第三人中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X,工商注册号420XXXX0000435.


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


委托代理人桑XX,湖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淮安XX公司、第三人中XX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2014年10月24日,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朱少山



书 记 员  周XX


  • 2014-10-24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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