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邹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邹XX,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李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邹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李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12组邹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1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社邹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12组邹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纳)
代理审判员 邓稳
书 记 员 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