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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李X、李X与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57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李X,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邹XX,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李X、李X与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李X、李X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X,李X,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XX,李X,李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胡XX


  • 2014-08-18
  •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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