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李X,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邹XX,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凌,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李X、李X与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XX、李X、李X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XX,李X,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XX,李X,李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