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XX,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XX律师。
被告余某某,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
原告盛XX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盛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肖 焰
书 记 员 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