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马XX与马XX、童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薛XX,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XX,居民。


被告:童XX,居民。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马XX、童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 判 员  杨 帆



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 2015-04-07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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