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被告:程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XX。
负责人: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以有利于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X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程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对被告程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