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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奚XX与陈XX,张X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万法民初字第057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奚XX,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


被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焦XX,男,汉族,住万州区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奚XX与被告陈XX、张X、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XX、奚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奚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奚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XX、奚XX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革灵


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


人民陪审员  涂XX



书 记 员  喻XX


  • 2014-12-12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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