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奚XX,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
被告陈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焦XX,男,汉族,住万州区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奚XX与被告陈XX、张X、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XX、奚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奚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奚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XX、奚XX负担,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革灵
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
人民陪审员 涂XX
书 记 员 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