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
原告张X,女。(已经去世)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被告谭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张X诉被告谭XX、谭XX、谭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6月3日去世,原告谭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死亡,其诉讼继承人原告谭XX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 薛X
书记员 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