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1142-1。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XX,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许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许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许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廖XX
书 记 员 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