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忠法民初字第007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春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冉XX,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冉XX(系被告冉XX之子),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一般代理。


原告张X诉被告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冉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4-20
  • 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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