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长,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冉XX,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冉XX(系被告冉XX之子),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一般代理。
原告张X诉被告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张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冉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啟芳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