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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廖X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武法民初字第000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玉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何X,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


被告廖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廖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周XX


  • 2015-01-19
  • 武隆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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