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重庆XX律师。
被告廖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廖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