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零民初字第1711号
婚姻家庭
林湘律师 在线
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778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蒋X,男。


委托代理人林湘,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与被告刘XX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负担。


审判员  卿XX



书记员  何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11-25
  • 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林湘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湘律师
5.0分服务:8778人执业:11年
林湘律师
14311201****7115 执业认证
  • 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土地房产 债权债务
  • 零陵区萍洲中路
林湘律师为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合伙人。林湘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
  • 139 7468 6346
  • 139746863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