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X,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英芳,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金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金坛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