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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金坛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坛朱民初字第07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英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江XX,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英芳,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金坛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金坛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X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宗倩云


  • 2014-03-26
  •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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