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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杨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3)锡知民初字第3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娄德当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杨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 判 长  韩蓓


代理审判员  杨曦


人民陪审员  沈平



书 记 员  范X


  • 2014-02-21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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