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杨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以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 判 长 韩蓓
代理审判员 杨曦
人民陪审员 沈平
书 记 员 范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