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梁XX与施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汕海法可民初字第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伟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梁XX,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长、谢X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施XX,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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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29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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