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长、谢X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施XX,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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