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XX。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
被告刘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XX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的开户账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北XX公司、刘XX、朱XX在中国XX、中国XX银行开户账户上予以冻结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曲曲
书 记 员 袁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