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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中国XX第一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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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毕罗春,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海东XX。


法定代表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4-15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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