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
委托代理人毕罗春,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海东XX。
法定代表人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 郑XX
书记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