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被告雍XX,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开芬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