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青川民初字第1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文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XX律师。


被告雍XX,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开芬



书记员  何XX


  • 2014-02-28
  • 青川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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