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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上海XX公司,重庆XX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0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瑾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汪XX,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被告上海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 兰



书 记 员 周宇波


  • 2015-04-16
  • 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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