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女,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瑾晨,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被告上海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被告上海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蓝 兰
书 记 员 周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