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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知名酒瓶,私灌真酒原酒出售,冯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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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家属一审阶段才找到辩护人。辩护人了解案情之后发现犯罪金额刚刚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起刑金额,且情节较轻。如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非常大。一审辩护人介入之后,在缓刑辩护和轻刑辩护之间,我们最终选择了轻刑辩护。因为被告人在看守所已经被关押了整整8个月,如果在再判处缓刑,就会有较长的缓刑考验期,还要常去司法部门报道,接受社区监管等等,等于重罚了。因此我们选择轻刑辩护,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在坚持一个月便可完全获得自由身了。最后被告人也同意了我们的辩护策略。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男。身份证号码:×××463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信阳市罗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系广东XX、陆星州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辩护人邓德锴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冯X在珠海市香洲区XX,利用购进的XXX、法国马爹利、法国轩尼诗等多种品牌空洋酒瓶、假酒原液、假冒注册商标及注射器等物品,以注射器注射或直接灌注的方式,将假酒原液灌注进上述品牌的空洋酒瓶内,用假商标封盖包装后,进行销售牟利。

2014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冯X制作的假XXX70CL的84瓶、假法国轩尼诗VSOP3L的4瓶、假法国轩尼诗VSOP1.5L的1瓶、假法国马爹利70CL的1瓶、假法国马爹利XO1L的2瓶、假法国轩尼诗XO1L的3瓶以及注射器、电吹风、假冒商标等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假酒价值共计人民币367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张X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涉案照片、记账单、手机截图、社会危险性说明、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移交手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涉案洋酒产品鉴定、洋酒价格表、洋酒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调取证据期间,被告人冯X通过其辩护人提交了《关于撤回认定自首情节的申请书》。合议庭经合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X,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电吹风一台、胶布一卷、注射器一支、贴纸十二张、记账本二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XX

  • 2017-08-07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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