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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怎样才能要求损害方赔偿

  • 损害赔偿
  • (2013)稷民化初字第1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娟律师
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

案件详情

  原告刘X于2001年在本村村北第一居民组建造房屋一座,结构为北房六间二层、西房两间、南房六间(简易房)带门楼,砖混结构。2013年7月份原告的北房、西房房屋忽然出现大量的裂缝,经原告数日查找原因,在挖开屋后硬化地面时,才发现是位于原告北邻的被告家所有的水管破裂长期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出现大量裂缝,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虽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一直推诿,拒不赔偿。刘X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X委托我后,我了解了案情,发现本案关键是被告家水管破裂是否是导致刘X房屋问题的直接原因

  为了证明是因被告水管破裂导致原告刘X房屋裂缝的,我们于2013年8月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裂缝原因及房屋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后司法鉴定书结论:“原告刘X房屋裂缝是因其房后水管破裂漏水、基础沉陷所致,应对基础墙体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费用为捌万伍仟壹佰玖拾柒元贰角贰分(85197.22元)”

  我们根据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鉴定费、机械租赁费、误工费、照相费、交通费、人工费。共计102947.2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刘X的房屋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房屋基础沉陷,北房、西房出现裂缝,造成财产损失应得到赔偿;被告辩称该破裂的自来水管道自己不存在过错,且该自来水管道所有权系稷山县XX村村民委员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房屋损失给山西省万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加固、修复费用85197.22元及鉴定费用4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因无正式发票,且被告不予认可,考虑到实际挖去土方过程中,确实动用了机械和人员参与,本院酌定机械、误工各项费用2000元。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1197.2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X房屋损失、各项费用91197.22元。

  当事人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 2013-11-19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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