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因琐碎纠纷殴打原告,被告对此承担巨大代价

  • 损害赔偿
  • (2017)晋04民终5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段剑杰律师
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上诉人的无理要求被全部驳回

案件详情

  山西长治优秀律师,长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业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长治XX联系电话:186XXXX0991(请提前预约)

  龙X与王X均在交口乡五凤XX居住,居住期间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两家人产生一些恩怨,也多次发生纠纷,曾经被当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处理。2015年期间龙X在交口乡承保了退耕还林地进行经营。2015年6月2日7时许,龙X发现王X在其承保的退耕还林地里放牛,出面制止,王X认为多年来龙X作为本地人一直欺负其是外乡人,心中早有怨气,对龙X的制止,并不理睬,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相互推打中间,王X用镰刀将原告头部、左小胳膊、右手食指等多处受伤。事发后,龙X被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7天,2016年6月29日出院。2015年7月27日,龙X到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进行检查。经过诊断为右侧尺骨茎突骨折。事情发生后,沁源县公安局对龙X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龙X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手食指皮肤裂伤,右前臂皮肤裂伤,左枕顶头皮血肿,均属轻微伤。对王X的违法行为作出行罚决字(2015)00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0月28日,龙X经沁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龙X与王X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龙X委托本律师帮他处理索赔事宜。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随即展开了诉讼程序,通过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随后的举证期限内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病历、医疗收费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龙月林工作单位的证明、五凤峪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2016年12月14日,经过审理,沁源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晋043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X赔偿龙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642.37元,案件受理费127元由王X承担。判决下达之后王X不服,上诉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针对此,在二审的庭审中我们结合证据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的发生经过、各项赔偿费用的法律依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王X的诉求。

  2017年4月28日,经过审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晋04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诉讼程序,我们合理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 2016-12-14
  •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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