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简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资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川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川20民终1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石磊,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简阳市XX公司与被告资阳市XX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的《四川省成渝客专简阳城镇化建设高铁示范核心区及影响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区机械挖刻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二》;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简阳市xx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XX.52元;
三、驳回原告简阳市xxxx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28元,由原告简阳市XX公司负担67320元,被告资阳市XX公司负担8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