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XX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公路行驶,由于路上有泥石流堆积物,且无路标、路线等警示标志,所驾车碾压泥石流堆积物后侧翻至行车道内,随后与对向货车相撞,造成翁XX受伤。该案先由南涧县人民法院 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货车司机赔偿翁XX部分损失。翁XX向律师咨询后委托律师代理该案,律师对道路交通事业局提起诉讼,认为因为事故发生时该条路路面有泥石流堆积物,被告交通事业局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提示来往车辆在经过该路段时安全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给公路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原告系因碾压泥石流堆积物后导致车辆侧翻,才引发两车相撞的后果。被告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因公路欠修路款,公路未移交,现为指挥部管理,今后移交也是移交给公路养护段管理,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车辆制动系不合格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司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故交通事业局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属于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由法定只能部门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该公路的管理部门,在路面出现泥石流堆积物时未及时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给公路的通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原告不注意行车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车辆制动系不合格致使所驾驶车辆碾压泥石流堆积物后侧翻至对向行车道内,货车司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俩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且原告的损失部分已由南涧县法院通过民事判决活获得赔偿,故判决被告在扣除南涧县法院判决部分后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