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原告妻子入住永济某医院待产,2015年1月4日,永济某医院为李X做剖腹产手术,手水过程中,永济某医院突然停电,术后李X出现失血性贫血,持续高烧,腹部切口红肿硬结,切口大量渗血渗液等症状。205年1月12日,李X转至运城市XX医院治疗,经XX医院诊断,李X为剖官产术后C型腹壁伤口感染。因病情严重,李X在入院3天后转入西X医院进一步治疗。2015年1月21日,西X医院主治大夫对李XX剖腹产后感染手术切口清创+负压封闭吸引治疗,2015年1月30日,西X医院主治大夫认为李X下腹部切口局部查体及创面细菌培养结果提示下腹部感染切口局部感染控制、切口临床愈合,遂建议李X转至XXX医院继续治疗。2015年2月4日,李X在XXX医院住院5天后,因病情严重,依XX8医院医嘱转入西X医院明确病因,进一步治疗。2015年2月5日,李X在西X医院急诊科因剖宫产手术后感染、感染性体克、心功能衰竭,不幸去世。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医患双方因素,以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后果的相对主要因素(共同参与因素至主要因素之间)较为合理,永济XX医院、西X医院、运城XX医院、XXX医院在对患者李X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认为其过错与李X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方因素中,根据诊治的先后、时间长短及医疗条件诸因素,建议认定各医院原因力大小分别为永济XX医院≈西X医院)运城XX医院>XXX医院(XXX医院≈/2永济XX医院)。
法院判决四个医院承担9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90余万元。四医院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的成功是因为我们律师取证完整,使主张的各项赔偿都有证据支持,通过进行司法鉴定,来认定医院在治疗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过错,从而让医院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