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谁来承担
案件详情:洪洞某公司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人员损伤,系三方车辆的事故,起诉车辆系无责方,剩余两辆大车是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起诉车辆一方先后委托法院鉴定了其车辆损失及停运损失,并主张了185天的停运损失费用,经过法庭的调查审理及辩论,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认定了25天的停运损失,并将该停运损失判决在车主身上。
本案的重点在于停运损失的赔付与否及赔付多少。律师代理的是一方车辆保险公司,在经过对庭审质证及辩论中,主张停运损失虽然可以支持,但是应当由实际侵权人去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畴内对停运损失是拒赔的。停运损失的时间也不能同伤残类似,并不是实际鉴定的前一天,而是基于实际维修天数可以确定,不然属于当事人自行扩大损失,基于以上的论点,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将停运损失判决给了实际侵权人即车主,保险公司不承担。
律师说法:本案中,对于停运损失具体由谁承担,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模糊的,在法律规定不清的情况下,就由条款,解释,道理去填充,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对自己的当事人尽责,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有争议的,可以多方面的代理,可对比参考下一篇(停运损失谁来承担二),车辆损失法院判决给了保险公司。
对于车辆的财产损失,一般会分为车辆损失与停运损失两大块,车辆损失是以鉴定为准,但鉴定结论并不一定是真实,停运损失地方鉴定机构也可以做鉴定,这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待商榷,所以律师建议,对于车辆的停运损失部分,如果作为营运车辆,还是主张上,如果作为普通车辆,是不存在停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