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 甘XXXX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 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住所地: XX区莲亭
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安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梁小龙,甘肃XX律师。
被执行人: XX公司。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 舒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XX,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与被执行人XX公司水利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开发的“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没有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申请执行人做出了天X水保罚[2016]
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其未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该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履行无结果,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审查中,被执行人主动申报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申请执行人认可并于2017 年6 月15 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
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 甘XXXX2 行审S 号案件的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亚敏
代理审判员陈建生
代理审判员陆XX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XX
附:本案裁判适用的规范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日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中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