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02民初6454号
案情简介:承租方拖欠租金、违约后拒腾房
原告:王X,代理律师:刘腾敏律师,被告:乙公司
王X出租房屋,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乙公司承租该房屋,随后签订了租赁期限为二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王X交付房屋,乙公司交付一个月的押金及第一期的租金,第二期的租金迟迟未交付。王X多次催促,乙公司一直未予交付第二期租金。延期一个月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发短信称已经找到房子,下周搬家,王X给了乙公司一周的时间,但是对方并未腾房。在房屋原有锁之上,王X又加了一把锁。王X认为对方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已经违约在先,自己锁门没有不妥。
王X想把房子要回来,但是王X在房屋内没有找到乙公司人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一直不予露面,且房屋内有乙公司一部分用品。
王X找到律师,想请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接到案件后,充分了解了合同的履行现状,且与王X沟通了有权主张的权利。律师向王X作出提示,其自己加锁的行为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并提醒其必要时要将锁打开。王X仍然很气愤,但也表示必要的时候可以开锁。
案件到法院后,乙公司提出了反诉,称自己在房屋内有公章、大量现金,王X加锁后,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且公司有人员工资的支出,向王X提出3万余元的赔偿要求。第一次开庭时,经律师对王X做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王X同意打开锁,让对方搬出其物品腾空房屋。之后,王X打开锁,但对方并未腾出房屋。
案件结果:解除租赁合同,对方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律师的充分代理,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乙公司腾空交还房屋、支付租金至实际腾房之日(加锁期间的租金不予支持)、支付违约金,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