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秦驾驶张所有的云CB...号货车搭乘张X等从彝良龙海方向行驶,至龙海XX某某地点时因货物严重超载至车辆失控,张紧急避险跳车后,被该车刮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张为该肇事车的车主,该车在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中国XX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死者张X有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供养的父亲和未成年需要抚养的儿子,因此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费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52元。
当法院在第一次开庭之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仅仅将承保交强险的XXX公司列为被告,因本案中,杨发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在认真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发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同时与死者一起跳车的另外一位同乘人员,在死者跳车之时,其亲眼看到死者在跳车时,被车体刮倒后倒地死亡,这成为了本案中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成为被告的唯一有利证据,也就是所谓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有利证据。辩护人得知这一证据后,在开庭之前与附带民事的原告的代理人积极沟通,最终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允许了追加被告的申请,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判决被告人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XXX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2545.47元,判处中国XX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861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