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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17)赣0703民初65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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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站在原告的角度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及参照诉讼法院当地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多一点的赔偿费用,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在本代理人的积极调查和争取下,法官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判决书送达原告手中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详情

  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钟X驾驶粤T×××××小轿车行驶至南康天马山大道坚强购物中XX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张X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5650元。粤T×××××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钟X辩称,答辩人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答辩人是依法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答辩人将安全状况良好、证件齐全的汽车出租给案外人袁某使用,自车辆交付后,一直由袁某占有、使用和保管。袁某将车辆交给钟X使用,钟X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XX公司辩称,一、原告的医疗费应以正规发票为准,住院伙食补助应根据当地标准计原告住院天数予以确认,营养费应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以正式票据为准;二、护理费应依据医嘱及提供护工收入证明予以确认;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钟X驾驶粤T×××××小轿车沿南康天马山大道由芙蓉XX往天马山XX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康天马山大道坚强购物中XX路段时,与其车行方向自左往右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发生相撞,造成张X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钟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南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5767.95元(被告钟X垫付3722.34元)。粤T×××××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粤T×××××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某某公司,该车于2016年1月25日始租赁给案外人袁某使用。


  • 2017-06-22
  • 南康市(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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