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的厂家起诉我方,要求我方赔偿其侵权损失5万余元,经过研究案件,发现该案在工商局的查封的数量和起诉的数量不一致、被告主体资格不适、侵权事实和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等情形,并且存在多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据理力争,对于原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不予认可,在第开庭结束后,原告第二次起诉前,本案代理律师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和对方调解,本案最后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双方并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对双方既节省了诉讼成本,也最大程度上起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本案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XX。
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广东XX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部,住所地太原市。
经营者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冬,山西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范XX
审判员段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