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5-2号
原告:谭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帅,安徽XX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冯X,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周X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诉被告孙某某、冯X、周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X在银行存款XXX元。原告提供宋家绸位于蚌埠市某某街*号上河时代花园(**)**号楼*单元*层*号房产和郝X位于蚌埠市华夏**B-5(*、*)号楼*单元*层*号房产(共有份额5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X某在银行存款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某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白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