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5月在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虽然,双方结婚前恋爱时间不短,但在恋爱期间就是分分合合,双方的感情基础非常薄弱,也未能进行很好的沟通。
结婚后,由于工作调动,双方仅一起生活不久就分居两地,平时更是没有任何沟通。使得原本就不和谐的夫妻关系更是雪上加霜。
在恋爱以及结婚前商量期间,原告支付给被告高额彩礼以及各种金器首饰,在结婚当天的相关费用也由被告收取。
原告在咨询律师时描述双方无任何感情,结婚时间较短,希望能拿回相应费用。
【律师代理思路】
在当事人咨询后,我们律师经过讨论这个案件不是单纯的解除夫妻关系这一诉讼,当事人内心期望很高的是彩礼的取回。我们认为仅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很难取回彩礼,有可能根据相应规定,彩礼丝毫无法取回。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下向法院主张退还彩礼,法院会支持。而我们案件的情况既不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属于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虽然,我们当事人结婚时间不久,生活天数不多,但却已结婚并已生活,同时也不属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一些列分析后,我们将案件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证可以理解。当事人也表达意愿,要进行诉讼。
【理想案件结果】
庭审过程中,我们经与对方协商拿回近八成的彩礼,为当事人完美解决案件。
【相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