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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 知识产权
  • (2018)云01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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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林XX与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林XX为平面设计师(以下简称“原告”),从事平面从年,也创作了数千作品,在业内有了一定的名气。原告的图形美术作品《天鹅》设计于2010年6月,并于2010年7月19日在第三方权威机构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2018年原告在无意中发现了云南某农业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原告的一幅作品《天鹅》图形当作自己的企业标志,并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还注册商标。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注销所注册商标,并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5万元等,并委托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结果】最终一审审判后,被告代理人提出此作品是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创作,并发朋友圈为证,本律师当庭反驳,指出朋友圈作为电子数据,很容易伪造、变造或篡改,而原告的作品在2016年创作完成后即去第三方权威机构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最后人法官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和注销已注册的商标。庭后,双方作了和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停止侵权并提起商标注销申请。法院依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予以确认。原告终于松了口气,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付出的劳动得以尊重。原告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十分感谢。

【律师点评】

本案比较典型,但涉及的内容较多,争议焦点主要为:1.原告是否是权利人?2.被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3.如果有侵权,侵权责任该如何承担?本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创作了图形美术作品《天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二、被告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剽窃原告的作品《天鹅》并注册了商标,作为被告的企业标志进行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天鹅》的著作权;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赔偿金额不能要求过高,在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法院不可能支持太高的赔偿金额,若诉求太高可能导致浪费诉讼费。

【律师建议】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被侵权非常普遍,在原告十八年的设计生涯中,曾经遭受过多次侵权,周围的设计师朋友也全都遭受过侵权,虽然很气愤,但终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之维权的成本太大,大部分设计师都选择了沉默。而这对设计人员创作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大的打击。

现在我们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社会,设计人员应及时作品的备案工作,取得相应备案证书。这样,一旦被侵权,才有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一旦被侵权,也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力。最好是提前或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为您出谋划策,防范于未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2018-08-15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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