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8)桂0205民初2296号
原告:李X,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
被告:朱X,男。
原告李X与被告朱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8年5月1
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韦柳雪,被告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X与朱X于2 01 5年7月2
7日在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位于柳州市柳北区XX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费人民币6.6万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6万元后停止了支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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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5月16日,李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向原告李X支付人民币5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从2018年5月份起每月2
8日前支付人民币500元,每年2月份支付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直至支付完毕为止;
二、如果被告朱X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X可以申请执行以上全部未履行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被告朱X已预交人民币525元)调解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梁加灵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