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原、被告双方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于2007年1月6日在登记结婚,2007年9月11日育有一女。婚后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琐事越来越多。被告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对原告及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脾气,带着年仅3岁的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原告本以为被告会痛改前非,但没想到,自从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也未关心过孩子。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长达6年之久,期间从未联系过。经过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离婚,包括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拒绝离婚,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还存在。但是经过分析双方之间的具体情况,本来结婚时双方就是缺乏了解,婚后又不能有效沟通,加之,在婚后双方之间分居时间较长,实际上已经完全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并且现在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一直都是原告独自带,被告也没有过问过。被告这么多年以来,对原告及婚生女不闻不问,从来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因此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如果脱离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就不会再被被告束缚,可以完全自由的开始新的生活,同时对于孩子而言,也可以更加快乐的成长。
法院在审查了相关的证据之后,对被告也是晓X以理动之以情,让其充分的明白一个孩子在一个父母不和的家庭中长大的危害,最终被告也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