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
何X(女)与梁X(男)由父母包办举行婚礼,1999年07月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登记结婚14年来,生育二子(2001年生长子。2002年生次子),起诉离婚前均满10周岁。前期感情一般,生育子女后,因何X身体不好,常常生病住院治疗,天长日久遭丈夫及婆婆妈嫌弃,何X在家常常被说的低三下四,常常被梁X家人讽刺挖苦,导致何X心理负担很重。自2011年起
,梁X具有
严重家庭暴力(无证据证明),梁X常常故意挑起矛盾吵架,吵架又常常殴打何X,多次打的很凶,几乎要何X的小命,致何X不敢与梁X生活,何X多次被殴打出门,有家不敢回,故何X最后一次于2012年被殴打后外出自己打工近一年一直未回家。双方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牛一头,城XX一块(无土地使用证),碑厂现货30000元,债权8000元,债务4500元。由于不能和好,双方各不来往,甚至在外面各找情人(无证据证明),夫妻有名无实,何X故委托我代为诉讼离婚。
接案后了解情况,得一重要信息,何X与梁X系亲表兄妹结婚,就是典型的中表婚,属于第三代旁系血亲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终法院就以此法律依据一次性判决婚姻无效并处理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债权债务问题。